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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职能:
贯彻实施国务院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》以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实施办法,拟订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;依法保护本市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;监督检查本市事业单位落实登记管理法规情况,处理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事件;指导区(市)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;承办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和公告、备案工作,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,指导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清算工作;组织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,收集、整理和管理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资料,确保档案资料和信息安全;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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